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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

2026-05-27 06:44:38 来源:互联网转载

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如下:

1.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,但因为种种原因(如适用免税政策、未领用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等)而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后因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、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、作为固定资产或者发生了销售折让、中止、退回等情形,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。

2.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,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。

3. 纳税人兼营免税、减税项目的,国家规定免税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。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(含500万元),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,否则不允许抵扣。

4. 纳税人因进货或销售行为产生的退税,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进行转出。

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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